李女士于日前致电12315指挥中心申诉称:自己与朋友在我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购买两套房子,11号均交了定金和首付,两人共计交了约30万,开发商要求消费者签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条款,双方存在争议,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与合同相悖,消费者要求退款,开发商一直拖延不处理,请工商部门帮助处理。
区工商局经开区工商办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制作的《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九的补充协议第五条第十款:“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须缴清该房屋物业维修资金并将《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三联交与出卖人,买受人还须缴清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的契税及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收取的装修押金、物业服务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商品房交付前验房及房屋交付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承受。”出卖人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业主买了房子,出卖人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此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属于长沙市工商局叫停的“霸王条款”;
2012年10月23日上午,经开区工商办工作人员组织申诉方、被诉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在15日内退还李健芸和谭海玲两人购房款共27万元。双方对此事均无异议,申诉人非常满意。
来源:望城新闻网
作者:区工商局
编辑:姚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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