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融媒5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盛月娇 通讯员 邢军伟)为持续筑牢全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防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监管责任。本栏目现曝光两起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以案示警,进一步严明执法底线,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全力守护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案例一 2026年1月,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靖港镇曹某私宅内存放烟花201个。经查,上述烟花爆竹均为曹某个人所有,曹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对外销售。执法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涉案烟花爆竹予以查封扣押,并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曹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曹某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201个涉案烟花爆竹制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3月,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线索,发现高塘岭街道李某私宅内存放盘状鞭炮共计204个。经查,上述烟花爆竹为辖区某烟花爆竹零售门店所有,该门店擅自将盘鞭存放于其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存在违规异地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并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该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涉案烟花爆竹制品204个的行政处罚。 新闻链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场所进行储存和销售,不得在许可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望城区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薄弱部位,严查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化解一批矛盾纠纷、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一批强力震慑,以坚定的执法担当、务实的工作举措,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筑牢全区高质量发展安全屏障。
来源:望城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盛月娇
编辑:周汨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ap.wangchengnews.cn/content/646049/64/15933425.html